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道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建军。
被告永康市瑞麒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紫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国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瑞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