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
特别授权代表彭刚。
委托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激情钱贵视听歌城。
投资人金洪民。
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激情钱贵视听歌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