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奉前志,男,瑶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
原告:广州市运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新路********。
法定代表人:杨俊。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太华,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小桃,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系个体工商户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锦越模具加工厂的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锦越模具加工厂,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
负责人:罗小桃。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前志、广州市运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小桃、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锦越模具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35××××.5)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前志、广州市运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前志、广州市运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前志、广州市运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奉前志、广州市运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