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知民初65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堆龙威宜隆五金工具商行,经营场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区乃琼镇镇波玛路村6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125MA6TC0F72R。
经营者:毛康旭,居民身份证号码:×××。
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堆龙威宜隆五金工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