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初1481号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山门社区第一工业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T。
法定代表人:吴松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柏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功夫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新村冠锋工业园****A一社会信用代码:×××49B。
法定代表人:曹小兰,总经理。
被告:曹小兰,女,1992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2019年5月7日本院开庭时间:2019年8月27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深圳市功夫牛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深圳市功夫牛科技有限公司、曹小兰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深圳市功夫牛科技有限公司、曹小兰共同承担。
本案被告深圳市功夫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夫牛公司)、曹小兰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外观设计名称:绕线充电适配器专利申请日:2015年6月18日专利号:ZL20153020××××.4专利授权日:2015年10月7日权利人: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纳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11日对涉案专利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被告侵权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功夫牛公司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1、许诺销售侵权事实证据:(1)(2018)深南证字第14574号公证书记载,被告功夫牛公司在其阿里巴巴平台经营网店上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绕线充电器收纳墙充旅行充电器双USB欧规2.1A欧版适配器爆款”,销售价8.5元,显示有大量库存可售。
30天内100个成交。
2、销售侵权事实证据:(1)(2018)深南证字第14574号公证书记载,原告在被告功夫牛公司阿里巴巴网店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订单号为167237683040****89,供应商为被告功夫牛公司。
物流信息显示快递单号为518617****90。
(2)(2018)深南证字第14586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5月31日,原告收取优速快递一个,快递单号为518617****90。
3、制造侵权事实证据:(1)被告功夫牛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上自称是工厂直营店铺,是致力于移动通讯终端配件研发、生产、销售贸易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司,展示了生产车间照片。
(2)被告功夫牛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了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移动电源、手机配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
三、侵权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公证封存完好,外包装盒上的物流信息与前述一致。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外包装。
内有带独立透明包装袋的产品充电器4个,其中欧规充电器2个,美规充电器2个。
被诉侵权产品及外包装上均没有任何生产厂家和商标标识。
原告指控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为欧规充电器,并同意法庭随机抽取一个欧规充电器进行侵权比对。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包括主视图、立体图1、立体图2、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后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1、使用状态参考图2共十幅视图。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视图图片如下:立体图1立体图2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1使用状态参考图2原告对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原告意见:二者构成相同;
本院对比认为:二者构成近似。
四、其它查明事实原告在本案中支出公证费人民币2200元。
原告没有提交其诉请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计算依据,请求法院酌情确定。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公证费发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功夫牛公司在网页中展示了侵权产品的图片,原告从被告功夫牛公司处购得侵权产品,本院认定被告功夫牛公司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被告功夫牛公司具有制造经营资质,其在网店中自称为生产厂家,展示了生产车间照片,其住所地具备制造的条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功夫牛公司构成制造侵权。
被告功夫牛公司在网页中自称有多个侵权产品可售,故原告要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功夫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9万元。
被告曹小兰为被告功夫牛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其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被告功夫牛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功夫牛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功夫牛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ZL20153020****.4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功夫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9万元,被告曹小兰对被告深圳市功夫牛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功夫牛科技有限公司、曹小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