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1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周怡馨,均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仲剪,男,汉族,1952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河县,系广州市天河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许学健,男,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陆河县。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仲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