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中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延江本院在执行本院(2012)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延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延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