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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春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10号
案件名称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春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曾春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10号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西蒙路1号。

法定代表人哈维尔·多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春华。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春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春华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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