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知初字第00150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eteAnonyme)。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61,ruedesBellesFeuilles75116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杜比(BenjaminDubuis),高级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宇超、庄毅雄。
被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华庭建材商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工业品市场华庭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