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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玉连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终字第1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玉连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玉连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

委托代理人:谷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玉连食品店。

经营者:徐益连。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柴桥玉连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甬仑知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5元,减半收取266.25元,由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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