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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东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596号
案件名称罗永东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596号罪犯罗某某,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渡法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以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的罚金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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