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辽宁金立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邹志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继莹,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道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西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丰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雄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庆伟,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金立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立公司)与被告江苏道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盛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以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诉讼权利、义务和举证期限,并已将一方提交的证据副本及时向对方进行了转达。
2015年3月3日、6月3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金立公司委托代理人贾继盈、李向东,被告道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道盛公司另一委托代理人高雄鹰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道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丰钊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立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有载调节20KV及以下电网中调容变压器的开关”的发明专利,并于2012年9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1018××××.1。
2014年10月28日,原告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经技术比对,该侵权产品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613万元;
3、被告在全国发行的专业期刊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原告在2015年6月30日庭审中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
原告金立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ZL20091018××××.1号专利证书、公告文本、缴费收据及网络查询打印件,证明ZL20091018××××.1号专利合法有效及该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原告具有请求权基础;
2、工业品买卖合同、银行汇款凭证及发票、提货单及发货清单、使用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10126号公证书及封存光盘,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了侵权产品;
3、2015年第5期《变压器技术》杂志,证明被告公开宣传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
4、辽东华审[2015]184号专项审计报告书,证明原告专利产品的平均利润;
5、公证费、律师费、审计费、照片打印费票据,购买侵权产品票据、差旅费报销单及票据,证明原告维权支出56930元。
被告道盛公司辩称:1、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其使用的是“一种有载调容开关”专利(专利号:ZL20112044××××.3);
2、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3、原告滥用权利,针对被告技术先后提出两次专利复审、一次行政诉讼,均败诉,现提出民事索赔,系滥用诉权,恶意诉讼。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道盛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ZL20112044××××.3“一种有载调容开关”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公告文本,证明被告有权生产涉案产品;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0925号、第238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09号行政判决书,证明专利复审委、北京一中院维持ZL20112044××××.3“一种有载调容开关”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27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证明原告在其专利复审中陈述串联的双断口并非多断口,原告专利是将串联多断口、动静触头技术与主触头、过渡触头等部件结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3、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
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认可。
分析上述证据,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和庭审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证据1-3、5以及被告证据1-2,因双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
对原告证据4,被告虽然对合法性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
对被告证据3,因其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能达到被告证明目的,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金立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1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变压器分接开关等。
2009年9月11日,金立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有载调节20KV及以下电网中调容变压器的开关”的发明专利,并于2012年9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1018××××.1。
涉案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有载调节在20KV及以下电网中使用的调容变压器容量的开关,有载开关包括由动、静触头系统形成的主触头和过渡触头,其特征是:所说的主触头是由能形成串联多断口的若干个动触头和静触头串联组成,所说的过渡触头是由能形成串联多断口的若干个动触头、静触头串联组成,并和过渡电阻串联;
当变压器高压侧绕组为星接时,过渡触头一端经过渡电阻接于变压器高压侧绕组的末端,主触头连接相邻两个绕组的末端;
当变压器高压侧绕组为角接时,过渡触头一端经过渡电阻接于变压器高压侧绕组的末端,主触头的一端接在绕组的末端,另一端接在相邻绕组的始端。
摘要载明: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有载调节在20KV及以下电网中使用的调容变压器容量的开关,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目前调容量变压器使用的无励磁调容开关,只能在变压器停电的时候由人工操作来改变变压器的容量,不能有效地发挥变压器节能降耗作用。
并且在变压器小容量时,突然增大变压器负荷会烧毁变压器。
本发明的要点是:主触头是由能形成串联多断口的若干个动触头和静触头串联组成,过渡触头是由能形成串联多断口的若干个动触头、静触头串联组成并和过渡电阻串联。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在变压器有载状态下根据负荷变化自动改变变压器容量,有效地发挥变压器节能降耗作用。
说明书[0007]段记载:变压器有载时要完成变压器绕组的切换任务,主要技术难点在于高压侧触头在星角切换过程中可靠熄弧的问题。
说明书[0008]段记载:一般而言,在有载开关中,一个触头断点的切换能力不能高于2000V,调容开关在星角变换时切换的电压达到10000÷1.732=5773V(以相电10KV电压等级为例),为此本发明根据串联多断口原理,将几个动静触点串联在一起形成多个断口,让一个很高的切换电压(5773V)分担到N个断口上,如果N=5,则每个断口的恢复电压都不高1155V,N个动静触头一同动作完成了单个触头不能完成的任务。
简要的说,本发明的方案核心就是:将串联多断口技术应用到有载开关上,以实现对较高电压的切换。
说明书[0009]段记载:本发明在完成变压器绕组的星角切换任务时,将一个切换电压平均分配到由若干个动触头和静触头形成的多个断口,使每个断口电压低于熄弧电压。
说明书[0027]段记载:所说的有载调容开关包括传动机构和快速机构1、绝缘转轴2、高压动触头系统4、高压静触头系统5、高压过渡电阻6,低压动触头系统7、低压静触头系统8、低压过渡电阻9和绝缘筒10,高压和低压动触头系统固定在绝缘转轴上,高压和低压静触头系统固定在绝缘筒上(详见附图一)。
本案专利仅涉及高压部分。
2014年10月28日,金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磊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购买、收货的证据保全,2014年10月28日下午,在公证人员李铁林、杜惠楠监督下,王磊与道盛公司工作人员通话发送传真,杜惠楠使用摄像机拍摄并将录像视频刻盘。
2014年11月1日,在公证人员李铁林、田某下,王磊签收快递一件。
2014年11月20日,在公证人员李铁林、杜惠楠监督下,王磊打开上述快递件包装,取出物品进行拍照,再由公证处封存后交由金立公司保存。
公证书附件包括工业品买卖合同、照片、发货清单、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及光盘。
工业品买卖合同系王磊与道盛公司签订,约定购买SYTX-315(100)/10型号有载调容开关(单价1万元)及调容控制器(单价2600元)各一台。
道盛公司对于该有载调容开关系其生产、销售并无异议。
被诉侵权产品系10KV有载调容开关,采用六个静触头、四个动触头和一个过渡电阻单层布置。
六个静触头单层排列依次为绕组首端、过渡抽头、中性点及绕组末端,绕组末端分裂为三个静触头并联接为等电位,上述六个静触头单层固定排列在绝缘筒壁内(附图二),对应筒壁外的六个接线端B(用于与绕组首端连接)、B1(用于与绕组抽头连接)、0(中性点)、X1、X2、X3(该三个接线端由金属片相连,用于与绕组末端连接),为了对应变压器的三相电,上述六个静触头共设置三层,还有两层为C、C1、0、Y1、Y2、Y3;A、A1、0、Z1、Z2、Z3,三层的接线端0由金属片相连(附图三,为了便于和下文电路图统一,故将图中B0、C0、A0替换为文中的B1、C1、A1)。
在连接三相绕组时,B、Y接线端连接同一绕组,C、Z接线端连接同一绕组,A、X接线端连接同一绕组。
四个动触头和过渡电阻固定在绝缘转轴上,四个动触头相互联动,其中第一动触头与第二动触头相邻,第三动触头与第四动触头相邻,第一动触头与第三动触头之间串联过渡电阻作为辅助动触头,第二动触头与第四动触头通过导体连接作为主动触头。
有载调容变压器是一种具有大小两种额定容量的配电变压器,大容量负荷时三相高压绕组连接成三角形(角接),小容量负荷时连接成星形(星接)有载调容开关能够使变压器在不断电的情况下进行星、角切换。
附图五是道盛公司有载调容开关使高压绕组(以B相为例)处于角接时的状态图,此时主动触头一端和绕组首端B连接,另一端和绕组末端X1连接,辅助动触头两端均悬空,对于三相而言,此时开关内B、X1相连,C、Y1相连,A、Z1相连,使得外部的三相绕组首尾相连形成角接,对应变压器大容量;
附图六是道盛公司有载调容开关使高压绕组(以B相为例)处于星接时的状态图,此时主动触头一端和中性点0连接,另一端和绕组末端X3连接,辅助动触头两端均悬空,对于三相而言,此时开关内X3、Y3、Z3同时和中性点0相连,使得外部的三相绕组末端连接在一起形成星接,对应变压器小容量。
主动触头和辅助动触头联动,通过在六个静触头之间滑动,使得在不断电的情形下进行星角切换,辅助动触头及主动触头在滑离静触头时分别形成双断口结构。
由于在绕组中部增加一个抽头(与开关的静触头B1相连),根据矢量图计算,可使切换时过渡电阻承受的电压值由原来的10000/1.732=5773V,降为5773/1.732=3330V左右,再通过双断口结构,使得开关切换时的断口电压降为1670V左右。
附图七和附图八是在星角切换过程中的状态图,附图七属于角接,附图八属于星接,上述两图状态下,辅助动触头一端和绕组末端连接。
被诉侵权产品使用说明书4.2开关的电路原理图中,角接、星接图中,过渡触头一端与绕组末端X相连。
道盛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申请名称为“一种有载调容开关”实用新型专利,于2012年6月20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12044××××.3,权利要求为:一种有载调容开关,包括动触头、静触头和过渡电阻,其特征在于:变压器的高压绕组中部设置一个过渡抽头,所述有载调容开关采用六个静触头、四个动触头和一个过渡电阻单层布置;
所述六个静触头单层排列依次为绕组首端、过渡抽头、中性点及绕组末端,绕组末端分裂为三个静触头并联接为等电位;
所述四个动触头联动,其中第一动触头与第二动触头相邻,第三动触头与第四动触头相邻,第一动触头与第三动触头之间串联所述过渡电阻作为辅助动触头,第二动触头与第四动触头通过导体连接作为主动触头,辅助动触头及主动触头在滑离静触头时分别形成双断口结构。
金立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2013年7月3日作出第209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09号行政判决,维持第20925号决定书,载明:“虽然笼统而言,在变压器领域中为了调节输入电压和输出电压的关系,在变压器的高压绕组中部设置一个过渡抽头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但是在面对断口极电压过高这一技术问题时,并无证据显示现有技术中给出在高压绕组中设置过渡抽头可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同时,道盛公司专利并非简单限定在变压器的高压绕组中部设置一个过渡抽头,还限定了过渡抽头在六个静触头单层排列中的位置。
专利复审委认定在高压绕组中部设置过渡抽头……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并无不当。
认定相关的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时,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不宜作过细的分割,否则难以作出准确、全面的认定。
金立公司泛泛地主张‘在变压器的高压绕组中部设置一个过渡抽头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没有结合道盛公司专利限定了过渡抽头在六个静触头单层排列中的位置这一事实。
”2014年9月26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238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定不能确定道盛公司专利中“变压器的高压绕组中部设置一个过渡抽头”属于公知常识,维持专利权有效。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金立公司认为:1、前序部分特征相同;
2、被诉侵权产品双断口结构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多断口”范围,根据专利说明书,增加断口数量在于使断口切换电压低于2000V,在变压器容量为10KV条件下,断口数在3个以上,20KV条件下,断口数在6个以上,在6KV条件下,双断口即可满足要求,按照专利的多断口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变压器容量确定断口数量,被诉侵权产品双断口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相同;
3、即使考虑被诉侵权产品断口数量少于涉案专利,但是其采用了与专利相同的“增加断口数量”的手段、实现了本专利相同的“降低断口切换电压”的功能、达到与本专利相同的“在星角变换过程中可靠熄弧”的技术效果,与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至少构成等同。
被诉侵权产品增加中部抽头,该特征不属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属于侵权比对的技术内容,而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4、被诉侵权产品在完成星角变换过程中必然存在过渡触头与绕组末端相连的状态(见附图七、附图八),只是在此后又增加了一个过渡触头与绕组末端断开的状态,该状态是星角变换结束后的一个状态,而星角变换工作状态下过渡触头的连接方式和作用与专利不存在任何区别,专利对转换方式没有任何限定,延边三角接不是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
金立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覆盖了其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侵权。
道盛公司认为:1、前序部分不构成独特技术特征,不属于实质性可比照事项;
2、被诉侵权产品主触头、过渡触头的串联双断口结构,必须结合中部抽头降低断口电压,其技术手段与涉案专利不同,降压的技术效果优于专利方案,且减少断口,触头耗材减少,降低了成本;
3、被诉侵权产品在星接或角接时,过渡触头悬空,不连接高压绕组的末端(附图五、附图六),专利技术方案是星接、角接直接切换,而被诉侵权产品在星接、延边三角接、角接切换。
双方均确认切换过程中,每个断口承受的电压不得超过2000V,否则会引发安全事故,星角切换通过控制器自动完成,切换过程大约20-40毫秒。
道盛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8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智能电器、变压器、电抗器、整流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的制造和销售,开关及成套设备制造、销售和服务等。
道盛公司在《变压器技术》杂志2015年第5期刊登广告,陈述目前公司已有近两千台有载调容变压器及相关组件运行于国网多个省份,有载调容变压器及相关组件已进入批量化生产。
2015年6月15日,辽宁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金立公司委托,对金立公司2014年度有载调节20KV及以下电网中调容变压器开关的单位成本及2011年-2014年度平均销售单价进行了专项审计。
金立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审计费、律师费、照片打印费及差旅费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道盛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金立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权;
2、如构成侵权,被告道盛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涉案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可分解为:1、一种有载调节在20KV及以下电网中使用的调容变压器容量的开关;
2、有载开关包括由动、静触头系统形成的主触头和过渡触头;
3、所说的主触头是由能形成串联多断口的若干个动触头和静触头串联组成;
所说的过渡触头是由能形成串联多断口的若干个动触头、静触头串联组成,并和过渡电阻串联;
4、当变压器高压侧绕组为星接时,过渡触头一端经过渡电阻接于变压器高压侧绕组的末端,主触头连接相邻两个绕组的末端;
当变压器高压侧绕组为角接时,过渡触头一端经过渡电阻接于变压器高压侧绕组的末端,主触头的一端接在绕组的末端,另一端接在相邻绕组的始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对比应当适用一一对应,全面覆盖原则。
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和技术特征2。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因此,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属于权利要求的内容之一,前序部分应当作为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侵权比对时予以考虑。
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记载上述技术特征1、2,道盛公司关于前序部分不属于实质性可比照事项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未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3。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0008]段对于技术特征3中的“多断口”具有限定作用,增加断口数量是为了使多个断口分担切换电压,使得每个断口电压低于2000V,因此,技术特征3中的“多断口”的数量并非大于1的任意数,而是需要根据变压器的电压容量进行匹配,20KV电压对应的断口数不得少于6个,10KV电压对应的断口数不得少于3个,6KV对应的断口数不得少于2个。
在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电压条件(10KV)下,技术特征3中主触头、过渡触头的断口数都不得少于3个,而被诉侵权产品断口数只有2个,其通过在绕组中部增加一个抽头与双断口结构降低每个断口电压。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不增加抽头,仅有2个断口,每个断口电压将高于2000V。
因此,在10KV条件下被诉侵权产品双断口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多断口(断口数不少于3个)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
同时,两者技术特征也不构成等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
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3的技术手段看,是单纯通过增加断口数量分担切换电压,在三断口时,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每个断口电压为10000/1.732/3=1924V,四断口时,每个断口电压为1443V;
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降低电压的技术手段是设置绕组中部抽头和双断口结构,即在绕组中部增加一个抽头与开关的静触头B1相连,可使切换时过渡电阻承受的电压值由原来的10000/1.732=5773V,降为5773/1.732=3330V左右,再通过双断口结构,使得开关切换时的断口电压降为1670V左右,降压效果明显区别于涉案专利的多断口技术。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3相比,技术手段、技术效果明显不同,且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简单限定在变压器的高压绕组中部设置一个过渡抽头,还限定了过渡抽头在六个静触头单层排列中的位置,并无证据显示现有技术中给出在高压绕组中设置过渡抽头可以解决断口电压过高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对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3既不相同,亦不构成等同。
至于金立公司称6KV电压条件下,涉案专利也是双断口,但被诉侵权产品是10KV有载调容开关,金立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道盛公司生产、销售了6KV有载调容开关,本院对金立公司该理由不予采纳。
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4。
被诉侵权产品角接状态(附图五)、星接状态(附图六),过渡触头的两端均悬空,但是在完成星角变换过程中必然存在过渡触头与绕组末端相连的状态,在角接向星接变换过程中,附图八的状态已经形成星接,在星接向角接变换过程中,附图七的状态已经形成角接,附图七、附图八中过渡触头一端均与绕组末端相连,只是在此后又增加了一个过渡触头与绕组末端断开的状态,该状态是星角变换结束后的一个状态,而被诉侵权产品在星角变换工作状态下过渡抽头的连接方式与专利技术特征4不存在区别。
被诉侵权产品使用说明书的4.2开关原理电路图中,无论星接还是角接状态,过渡触头的一端均为绕组末端相连。
道盛公司对于星角状态下两者主触头连接方式并未提出异议。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覆盖了技术特征4。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相比,技术特征3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道盛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金立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辽宁金立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15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
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账号:1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