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80-1号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张红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小良、李黎虹,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李东,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渠沟镇桥头村平楼*组*****号。
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9********。
被告:徐金芳。
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李东、徐金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李东、徐金芳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李东、徐金芳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桐乡市途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