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知初字第0001号原告:宁波奥凯冰箱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国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登远。
被告:绍兴尚品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文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国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红武。
被告:金华工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钢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大成。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正达家电经营部。
经营业主:楼松正,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楼宅村*组。
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宁波奥凯冰箱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尚品电器有限公司、金华工商城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正达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诉讼中,原告宁波奥凯冰箱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奥凯冰箱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奥凯冰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尚品电器有限公司、金华工商城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正达家电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奥凯冰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