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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恒辉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12号
案件名称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恒辉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恒辉灯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12号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西蒙路1号。

法定代表人哈维尔·多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恒辉灯饰经营部,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2区8栋4号2楼。

经营者于飞。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恒辉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恒辉灯饰经营部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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