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6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磊,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娟娟洁具店,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130号楼1号。
经营者:孙阿娟。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娟娟洁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波纹下水管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称其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为方便公司内部管理,于2018年受让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潜水艇系列商标。
“Submarine潜水艇”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行业内著名品牌,潜水艇地漏拥有19项国家专利,先后获得多项荣誉,广泛使用于国家会议中心、首都机场、国家体育场-鸟巢、国家游泳馆-水立方、中央电视台新大楼、上海世博会中国馆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美誉度。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销售带有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的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的来源和原告之间具有特定关系,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极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稀释了原告品牌对相关公众的影响力和吸引力,降低了原告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娟娟洁具店已于2021年5月20日核准注销,故本案被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原告的相关权利可另行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