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6289号原告:重庆山屿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钟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连,北京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咿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辉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智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重庆山屿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咿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重庆山屿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以与被告上海咿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重庆山屿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上海咿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山屿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山屿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