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七层710室。
法定代表人王福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贠军荣,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平市隆诚龟博士汽车养护中心。
住所地:兴平市东环路华建酒店对面奥瑞大厦。
经营者王继成。
被告宋超。
被告杨安妮。
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诉兴平市隆诚龟博士汽车养护中心、宋超、杨安妮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1元,减半收取2205.5元由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