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36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代理人钟兰安,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院6号楼D102C。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少华。
委托代理人钟丹。
被告深圳市易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当当公司)、被告深圳市易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易卓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东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当当公司及易卓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对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