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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秀婷与东莞市奥菲斯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37-1040号
案件名称周秀婷与东莞市奥菲斯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秀婷,东莞市奥菲斯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37-1040号原告:周秀婷,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唐家学,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奥菲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袁其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婷诉被告东莞市奥菲斯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四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婷撤回本四案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计算),均由原告周秀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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