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民初字第29号原告:无锡市鑫润工业炉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周家阁村。
法定代表人:杨树宝,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东,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市华窑中洲窑炉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宝塔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余阳春。
被告:山东兴达钢帘线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盛泰路以北、东王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刘锦兰,董事长。
原告无锡市鑫润工业炉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市华窑中洲窑炉有限公司、山东兴达钢帘线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鑫润工业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0元,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无锡市鑫润工业炉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