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04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振国,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美如,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信息不详,系宿州市埇桥区慧之眼眼镜店经营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美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奥、人民陪审员杜军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5年7月27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顺代理审判员 张 奥人民陪审员 杜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