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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杨美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048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杨美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杨美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04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振国,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美如,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信息不详,系宿州市埇桥区慧之眼眼镜店经营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美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奥、人民陪审员杜军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5年7月27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顺代理审判员  张 奥人民陪审员  杜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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