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00119号本院2015年7月3日对原告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国盛桩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宏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宁知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中凡是出现“南京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的当事人名称更正为“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00119号
案件名称原告江苏固丰管桩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国盛桩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宏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