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培茂,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系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成都兴华缘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万清,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李苗,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兴华缘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成都兴华缘家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兴华缘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成都兴华缘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成都兴华缘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成都市润年家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