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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柳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江阳知民初字第8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柳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柳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知民初字第8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网络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延江,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柳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茂销售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园八路388号4幢3楼。

法定代表人林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志敏,女,汉族,1985年8月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柳茂销售公司业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公司诉被告天猫网络公司、柳茂销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元,本院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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