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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闵刑(知)初字第29号
案件名称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知)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金融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未经STARBUCKS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低价购进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杯子并雇佣潘瑞杰、凡修等人,通过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温暖的阳光118”对外销售。

2014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冯桥村XXX号被告人马某某租赁的仓库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并查获标有STARBUCKS商标的杯子共计4989个。

上述查获的商品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人民币73,885.5元。

2014年1月至4月,被告人马某某已销售的假冒STARBUCKS品牌杯子金额计人民币94,810元。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潘瑞杰、凡修的供述,证人陆某、安某、方某、张某某、王甲、杨某、王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案发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销售记录,厂房租赁合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鉴定材料及价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9万余元,待销售数额7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书记���员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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