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
委托代理人朱文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国飞,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雪彬,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