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18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应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嘉乐玩具店。
经营者:陈学成,男,汉族,1968年1月14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嘉乐玩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00xxxx.6)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