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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周业文、李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郴民三初字第70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周业文、李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周业文,李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三初字第7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业文,男,汉族。

被告李超,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业文、李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云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张湘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旭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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