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翔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TOMMYHILFIGERLICENSINGB.V.)。
法定代表人MichielRubenkamp和MartijnHagman。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诉侵权商品的发货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故本案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