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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翔宇与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14号
案件名称蒋翔宇与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翔宇,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翔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TOMMYHILFIGERLICENSINGB.V.)。

法定代表人MichielRubenkamp和MartijnHagman。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诉侵权商品的发货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故本案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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