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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孟红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2民初373号
案件名称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孟红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孟红食品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373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莉,上海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孟红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道义信里七号楼-10。

经营者:陈孟红,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孟红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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