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朝均减刑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969号
案件名称杨朝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朝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969号罪犯杨朝均,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东一法知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朝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东中法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杨朝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朝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

2015年3月获得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朝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朝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