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58号之一原告:关顺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鑫金鸿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号兴发广场*期*层美发美容汇展交易中心*****号。
经营者:龙良球,男,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关顺祥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鑫金鸿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关顺祥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顺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关顺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