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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乐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企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37号
案件名称苏州乐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企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乐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企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乐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振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敦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企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静。

上诉人苏州乐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深圳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企信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深圳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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