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熙奇,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纪熙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纪熙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代理审判员 吴志华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