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539号原告蔡建平,女,汉族,1956年5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锦江区丽人林国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经营者张林国。
本院在受理原告蔡建平与被告锦江区丽人林国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蔡建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蔡建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蔡建平与被告锦江区丽人林国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建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