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黑松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文达、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仕源(福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溪镇石潭溪。
法定代表人刘景端。
委托代理人刘运滔,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门市六匡合作商业总店文峰超市六匡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海门市悦来镇六匡三条桥路**号。
经营者黄幼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松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富仕源(福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海门市六匡合作商业总店文峰超市六匡加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黑松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门市六匡合作商业总店文峰超市六匡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黑松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海门市六匡合作商业总店文峰超市六匡加盟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松食品(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门市六匡合作商业总店文峰超市六匡加盟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