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知民初字第7号原告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号。
组织机构代码75925628-X。
法定代表人何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毕升,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邹瑜,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刘昌德,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昌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