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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与刘昌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泸知民初字第7号
案件名称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与刘昌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刘昌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知民初字第7号原告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号。

组织机构代码75925628-X。

法定代表人何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毕升,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邹瑜,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刘昌德,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昌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綦江禾佳农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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