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终字第0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华升办公文体用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招商城**********#。
经营者方三仙。
委托代理人蒋伟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无锡市华升办公文体用品商行与被上诉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新知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无锡市华升办公文体用品商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无锡市华升办公文体用品商行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华升办公文体用品商行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无锡市华升办公文体用品商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无锡市华升办公文体用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