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72号原告:陈伟民,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广州市巨人重型锻压机床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周顺发。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伟民诉被告广州市巨人重型锻压机床厂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伟民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为4850元,由原告陈伟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