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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沧浪区葑门外草鞋湾德文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59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沧浪区葑门外草鞋湾德文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沧浪区葑门外草鞋湾德文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浪区葑门外草鞋湾德文眼镜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葑门外草鞋湾*号*楼。

经营者李新孙。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沧浪区葑门外草鞋湾德文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雅瑞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沧浪区葑门外草鞋湾德文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雅瑞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瑞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雅瑞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媛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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