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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云龙区城南徐微食品商行、河北六仁烤饮品有限公司(原称石家庄市泉粥道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石民五初字第00192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云龙区城南徐微食品商行、河北六仁烤饮品有限公司(原称石家庄市泉粥道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云龙区城南徐微食品商行,河北六仁烤饮品有限公司(原称石家庄市泉粥道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192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龙区城南徐微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食品城良茂市场活动板房***号。

张洪坤系该商行经营者。

被告河北六仁烤饮品有限公司(原称石家庄市泉粥道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翠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民成。

委托代理人庞永超。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龙区城南徐微食品商行、被告河北六仁烤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云龙区城南徐微食品商行的起诉,保留对被告石家庄市泉粥道饮品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依法另行裁定准许原告对被告云龙区城南徐微食品商行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云龙区城南徐微食品商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龙区城南徐微食品商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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