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0001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新联,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复星,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复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复星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其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华敏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人民陪审员 钮震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