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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江黎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57号
案件名称郭江黎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江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海鸿发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57号原告:郭江黎,女,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海鸿发电器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社区三星工业区二区第1栋409。

经营者:罗广。

原告郭江黎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海鸿发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郭江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江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江黎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孙妹萍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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