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57号原告:郭江黎,女,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海鸿发电器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社区三星工业区二区第1栋409。
经营者:罗广。
原告郭江黎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海鸿发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郭江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江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江黎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孙妹萍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