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7号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3号4层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细代登服装经营部,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1509号现代物流大厦A区1楼34号邮箱自编号00001073。
投资人:马山水。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细代登服装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细代登服装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