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64号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076043-9。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义芝,系深圳市福田区方圆高科手机配件经营部经营者。
本院受理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义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212506.5)纠纷一案后,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子予(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