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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643号
案件名称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皖路389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周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何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碧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境业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龙净公司和恒升公司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境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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