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03号之一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梨杏桃,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转委托人:朱丽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佼佼宝贝针织内衣厂,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经营者:唐勤志,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佼佼宝贝针织内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2021年6月28日,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