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359号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继云。
委托代理人陶枫,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溟,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文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永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处的福特E350型号商务车以拍照、录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并保全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涉及福特E350型号商务车的出库单、入库单、仓储记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财务资料。
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以拍照、录像的方式对被告上海永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的福特E350型号商务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二、对被告上海永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涉及福特E350型号商务车的出库单、入库单、仓储记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财务资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由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陆凤玉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