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0121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东港群之利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蠡西村菜场旁。
经营者文凤琴。
委托代理人胡立群,该超市员工。
委托代理人戴品军,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出公司)与被告锡山区东港群之利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轻出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轻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轻出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轻出公司预交),由轻出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