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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锡山区东港群之利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新知民初字第0121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锡山区东港群之利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锡山区东港群之利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0121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东港群之利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蠡西村菜场旁。

经营者文凤琴。

委托代理人胡立群,该超市员工。

委托代理人戴品军,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出公司)与被告锡山区东港群之利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轻出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轻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轻出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轻出公司预交),由轻出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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